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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全生產條例》
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(第3號)
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13年9月27日修訂通過,現將修訂后的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公布,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。
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
2013年9月27日
新《條例》出臺背景
廣東省2003年就頒布了全國第一部安全生產地方性法規——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。
十年來,《條例》在依法治安,防范生產安全事故,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,實現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作出了重大貢獻。
但是,隨著我省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,舊《條例》已不能適應我省安全生產工作的發展要求。
2010年7月正式啟動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立法修訂工作,到省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,歷時三年兩個月。
在起草過程中,省安監局、省法制辦和省人***委、財經委等起草部門通過書面征詢、召開座談會、實地調研等形式,全面聽取各地、各方意見。
3年多來已累計召開33次座談會,并多次到省內外各地調研收集意見,形成了新修訂的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共六章53條。
新《條例》五大亮點
新修訂的條例突出了“以人為本”的立法精神,設6章53條。和舊《條例》相比,新《條例》的五大亮點主要是:
首次在地方性法規層面明確和細化了政府部門、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安全生產“一崗雙責”制度,要求“在履行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必須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”。
延伸了鄉鎮一級基層政府、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職責,明確了村(居)兩委的安全生產角色定位,構建省、市、縣、鎮、村五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網絡。
實行了安全生產誠實信用體系,建立激勵和懲戒制度。
全方位建立
排查
登記
治理
隱患
制度
新修訂的條例更加突出和體現了便民、利民原則,將對解決我省安全生產工作面臨的深層次問題發揮關鍵作用。
賦予了從業人員:
“知情權”、
“拒絕權”、
“檢舉權”,
很好地體現了安全生產“以人為本”的理念。
第一章 總 則
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
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
第四章 應急救援與事故調查處理
第五章 法律責任
第六章 附 則
《廣東省安全生產條例》
六章
53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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